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1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校《关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修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合格,获得毕业证书;

3.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专业主干课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补考课程不得超过三门(含三门,缓考除外),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4.参加国家、省市或有关考试机构的考试。外语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成绩达合格60分及其以上;

(2)全国公共英语笔试考试,成绩达三级60分及其以上;

(3)外省市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学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考试,成绩达考试省市规定的合格标准;

(4)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380分及其以上。

5.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成绩达到良及以上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政治思想表现上有严重错误,经教育不改者;

2.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3.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者;

4.毕业论文(设计)有作假行为者;

5.其它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继续教育中心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五条  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并核实,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2018年10月29日


版权所有: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继续教育中心    地址: 河北省沧州市重庆路1号    电话:0317-7587117,7587118    邮编: 0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