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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1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成人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通过全国统一成人高招考试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我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继续教育中心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如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继续教育中心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复查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凡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入学者,取消学籍。学生由于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六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每学期面授上课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病请假要附有医院诊断证明),经继续教育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执行国家规定的学制。

第八条 学生完成学业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基本学制加上1年。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评定

第九条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按学期进行面授、考核。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设计(论文),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应学习的课程,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由网络课程学习成绩和面授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各占50%。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载,毕业设计(论文)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可向继续教育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统一查阅复核并反馈查阅复核结果。

第五章  缓考、补考、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经批准者,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经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一)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二)已取得的其他院校同层次的课程成绩,学时数不少于本校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者,本人提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继续教育中心办理免修手续,逾期不予补办。未办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

第六章  考勤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面授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向继续教育中心请假。

第七章  退学、转专业、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或令其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二)自愿申请退学者。

第十九 条退学办理程序为:学生提交退学申请 → 继续教育中心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学生持学费收据、学生证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经本人申请,学校复核同意;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超过一年的;

(二)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类别之间互转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开学初办理;

(二)学生向继续教育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一式二份;

(三)继续教育中心出具初审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学生转专业和转学一般应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即通过在我校转专业可以解决的,一般不准转学。如有转学的学生,转学手续按河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要按要求认真填写《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登记表》。由继续教育中心进行毕业鉴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交清学习期间应交费用,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通过思想品德鉴定者,准予毕业,颁发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函授)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予以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

第二十五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学位证损坏或遗失不予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照冀教学【2018】13号文件《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证明书办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并备案,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生证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证系在籍生证明身份的证件。持证人不得擅自涂改,或将学生证转借他人。遗失学生证后,应立即向继续教育中心汇报,写出书面说明,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填写《申请补发学生证登记表》,经学校批准方可补办。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需携带学生证,并应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我校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规定作废。本规定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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