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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0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有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为5年。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高起专和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高起本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的有关规定,经各省级招办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或学院所设的校外教学点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视其具体情况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中心或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两周前,向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跟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病请假要附有医院诊断证明),经继续教育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注册。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两周不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习与考试,已经参加的成绩无效。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九条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按学期进行学习、考核。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设计(论文),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应学习的课程,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由网络课程学习成绩和面授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各占50%。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载,毕业设计(论文)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可向继续教育中心提出书面核查申请,统一查阅复核并反馈查阅复核结果。

第五章  缓考、补考、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经批准者,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一)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二)已取得的其他院校同层次的课程成绩,学时数不少于本校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者,本人提出申请,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持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继续教育中心办理免修手续,逾期不予补办。未办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学院和校外教学点统一安排的教学及其他集体活动,包括网络课程学习、集中面授、实验实习、作业、辅导、测验、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因故不能参加的,需持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在教学活动开始前向所属校外教学点书面请假并由所属校外教学点审核批准,相关书面材料须与其他学习过程材料一起由校外教学点整理保存。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参加学习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集中面授、线下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环节考勤由校外教学点负责,网络课程学习考勤以学习平台所记录相关数据为准。考勤表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经本人申请,学院复核同意;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转专业:

入学不满一学期或学习时间超过学制二分之一的;

不同科类、不同层次之间互转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办理;

学生向继续教育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水利电力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继续教育中心出具初审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因本人工作调动、学院教学点调整或学院录取人数少,组织教学有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后,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或令其退学:

在学院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自愿申请退学者;

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除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对学生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的,由继续教育中心进行审查,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的,继续教育中心出具处理决定书,并由校外教学点送达学生本人(本部学生由继续教育中心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用留置方式送达。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在学院继续教育中心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果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按《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含本科生通过毕业论文或设计答辩),学院准予毕业,由学院发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河北水利电力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校字201863号)规定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毕业证、学位证损坏或遗失不予补发,由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证明书办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1813号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并备案,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校字〔2019〕7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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