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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0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校外教学点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学历继续教育的教育质量,促进学院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是指为满足学院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与其他法人单位(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在省内外开展教学的场所。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院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培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学院举办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在业务上接受学院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点单位的领导,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继续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规律,贯彻上级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履行校外教学点联合办学协议,认真、严格组织教育教学和管理,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要求

(一)布局合理。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原则上在同一设区市设1个教学点。

(二)条件合格。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应具备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校外教学点管理文件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三)资源优质。本着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设置校外教学点。

(四)命名规范。设置的校外教学点统一命名为“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校外教学点”(××代表设点单位名称)。

第七条  设立校外教学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点单位原则上应当是普通学校、职业院校、成人学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或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

(二)配备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四)具备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在学院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确定各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

第九条  拟设点单位须向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和校外教学点设置标准等材料;

(二)设点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资质证书,校外教学点负责人身份证、学历和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三)用作校外教学点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并附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所检查的合格文件;

(四)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的备案

(一)学院每年12月底前,按照省教育厅年检结果和学院发展规划,对校外教学点予以调整,并向省教育厅报送备案文件和变更材料。

(二)学院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院党委常委会会议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表;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3.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学院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在省教育厅备案信息公布后,与学院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职责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有: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校外教学点协议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规范开展各项工作。

(二)根据学院制定的招生宣传方案,做好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工作,严禁虚假或夸大宣传,在设点市区域内组织生源,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层次和专业组织生源。

(三)协助做好新生入学及学籍注册管理工作,督促本教学点学生在规定时间到学院报到、缴纳学费,办理学籍注册和前置学历审查等手续。

(四)做好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认真组织在线学习、面授教学、学习辅导、支持服务等工作。

(五)做好毕业生信息采集、毕业手续办理等工作,及时发放毕业证、学位证等,完善档案管理。

(六)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七)研究和探索继续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和改进招生宣传、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

(八)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教学点备案和年检工作要求,按时做好年检自查和备案上报工作。

(九)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地和其它办学条件,做好线下面授与辅导工作,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

(十)认真履行合作协议,保证办学基本投入,严禁私设名目乱收费。

第四章  校外教学点的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要定期进行工作自查,按时向学院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学院定期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突出的校外教学点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积极配合,接受学院省教育厅和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

第五章  校外教学点的变更、撤销与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机构变更,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其他事项变更及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连续两年生源严重不足,做好在籍学生管理的情况下,从次年起,不再续签协议。

第十八条  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校外教学点,视为自动撤销并注销备案。再招生应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解除协议,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一)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

(二)管理工作不规范不能保证正常教学

(三)未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或检查不合格

(四)从事协议以外活动

(五)不按协议规定违规收费

(六)出现虚假或扩大招生宣传的行为

(七)违反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作出限期整改处理的校外教学点,在整改期间应暂停组织生源,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该教学点在籍学生的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规定(试行)校字【2019】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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