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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3-07-0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中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一种学习、实践和探索、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学生完成的总结性独立作业。同时是衡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有籍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撰写要求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应能反映出较好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并且做到观点明确、内容充实、论据充分、论证有力、结论正确,整体结构合理,层次分明。不得拼凑文章,更不得抄袭。

第四条  应较好地掌握本设计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设计要合理,附图和插图的内容应与文字表述配合密切,能说明论证的问题。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字数不少于10000字。要求语句精炼通顺,层次清楚,条理分明图面结构合理,文字图标清晰工整。

第六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要符合毕业设计(论文)查重要求。学院采用维普论文检测系统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要求文字复制比率不超过30%。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继续教育中心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提供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名单和所需样表,审核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检查、督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  继续教育中心和指导教师共同完成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指导教师由各系选派并负责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审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第十条  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评语和成绩经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主任填写并签字后交继续教育中心。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尽可能与科研课题、生产问题、社会实际问题相结合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或实际应用价值。题目一般由指导教师提出供学生选择也可由学生自行选题请教师指导。原则上一个学生一个题目大课题也可分成若干个子课题由若干学生分担完成保证每个学生达到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训练。

第五章  指导教师职责与要求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的选聘。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

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较强、具有讲师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的教师担任,每名指导教师所带毕业设计(论文)的人数一般不得多于10人。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与要求

指导教师应负责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选择在第四学期面授期间做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提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当学生确定题目后指导教师向学生下达该课题的任务书让学生了解课题的目的、任务、研究内容和应达到的要求指定学生阅读的参考书和主要参考资料。

对多人承担的题目必须指导学生既参与总体方案论证又要有相应的工作量和不同的侧重即独立完成的内容。

定期对学生论文(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答疑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学生论文(设计)的初稿认真审阅并提出指导性修改意见。

学生将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送交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根据要求审查学生答辩资格。

指导学生按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规范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要参加学生的论文(设计)答辩并向答辩组提出对学生工作态度、能力水平及论文(设计)的应用价值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指导教师不得脱离指导岗位。因故无法继续承担指导任务的教学单位须指派替代人员并报继续教育中心备案。

第六章  答辩与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按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后,继续教育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答辩,以检查学生是否达到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各系按专业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三名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由各系教师组成每组三至五人设组长一人。

第十六条  答辩前答辩委员会要召集专门会议制定答辩组织形式和实施细则统一答辩要求明确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采用五级分制。答辩委员会应根据指导教师评分(占40%)、评阅教师评分(占20%)和答辩成绩(占40%)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评阅成绩低于60分;

有抄袭、剽窃行为;

未按照撰写规范撰写毕业设计(论文)

第七章   

第十九条  对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在全部毕业设计(论

文)工作结束后,交继续教育中心存档,保存三年,以便师生查阅。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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